《政府采购法》峥嵘二十载 砥砺再出发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2023年《政府采购法》迎来它的第二十个年头,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会有哪些变化值得我们期待?
政府采购20

《政府采购法》峥嵘二十载 砥砺再出发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2023年《政府采购法》迎来它的第二十个年头,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会有哪些变化值得我们期待?

《政府采购法》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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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炎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起草《政府采购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说,这部法律草案共九章七十五条,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分章作了规定。

姚振炎说,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二百多年历史,中国从一九九五年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二000年,中国纳入试点的政府采购支出三百二十八亿元人民币,占当年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二点0七。政府采购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谈到《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调整范围,姚振炎说,草案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草案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他说,草案将政府采购资金规定为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经过慎重研究,草案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在政府采购模式上,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对于政府采购市场如何开放的问题,姚振炎说,考虑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年内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将依照谈判的结果而定。他说,在草案起草中,中国注意研究并尽可能使草案符合WTO《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此,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该法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一规定对我国广大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这部法律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1+1+5+N”体系

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第二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2013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除一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五个部长令外,财政部还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例如,2003年,财政部联合监察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2014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015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2016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等。

近三年来,财政部更是紧锣密鼓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2018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等等。

“线下”到“线上”政采全流程电子化

电子化采购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技术应用的日趋成熟,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已成为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从中央到省基本都搭建了电子化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在线交易和监管,完成从“线下”采购到全流程“线上”采购的蜕变。

电子化采购,不仅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减轻企业参与成本,方便政府采购参加方,还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全程留痕,让监督管理变得更容易,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在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方面,目前很多地方搭建了“全省一张网”。例如,陕西省按照“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新模式,上线了新版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现了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内蒙古自治区在构建“全区一张网”时,绘制了清晰的路线图,以政府采购云平台为依托,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广东省按照“全省一张网”的总体要求,重新构造了覆盖省市县(区)三级,集监管、交易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还有广西、山东、辽宁等,在探索互联网与政府采购新模式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同时,为了满足政府采购多样化需求,还搭建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例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为采供双方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江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现了采购效率提升;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充分满足了采购单位的各类采购需求;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快速高效解决小额零星采购的问题等。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适应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趋势,可以给采购人提供更加丰富的货物或商品选择,使采购人更直观了解不同供应商的价格,从而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此外,还借助电子化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大大提升了监管水平。例如,云南构建了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实现了政府采购预算一体化、计划管理流程预警、交易大数据分析和全过程留痕等立体化管理;河南通过搭建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推动了全省管理流程和交易规则的统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为各级财政部门提供了实时、全面的政府采购监管服务;等等。政府采购已基本完成从传统采购向全流程电子化的完美蜕变。

拓展政策功能 助力经济和社会发展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于《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关部门是如何推进落实的呢?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2006年,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7〕5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明确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同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出台;4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颁布。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功能日益完善,促进了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2019年5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同年8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等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在财政部的大力推动下,天津市、山西省、湖北省等地财政部门都推出了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的有力举措。

财政部于2019年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其后,各地推出了诸多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

​2020年10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明确在“六市”试点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政策。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22号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2号文确立了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源头作用,从采购主体、需求内容、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要求。明确了采购需求调查、审查的主体责任归采购人;四类项目需开展前期调研;全生命周期成本可作为评审因素……等一系列问题。

2021年1月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正式施行。

2021年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他问题等七个方面对18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此外,2021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修订思路与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评审机制,减少评标操控风险,促进“优质优价”采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优化交易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其他修订情况。

2022年1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第六个部长令,110号意味着“框架协议”成为政府采购的第七种采购方式,从根本上构建起小额、多频采购的长效机制。

2022年3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对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根据《通知》,中央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具体为:一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二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三要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四要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五要做好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六要持续推进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2022年4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合印发《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库〔2022〕97号),指出,在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等6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范围。

2022年5月1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22〕17号)。从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协调;处理好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推动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等七方面对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提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效果作出了详细规定。

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峥嵘二十载 砥砺再出发——政府采购法修订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0章125条,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作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丰富各项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新增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确定依据、要求和方法。增加分类分包采购的一般原则,对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化采购等公平竞争基本条件作出规范。

四是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要求、市场供需情况与竞争范围、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对应关系。明确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创新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不同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和重要控制节点。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完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条款,增加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六是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扩大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程序和组建评审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新增采购人在内控管理、需求管理、政策功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七是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采用“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就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同时,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5个重大改变

政府采购法

​7月15日,财政部再次发布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改动之大超乎想象。总的来说,《意见稿》更能鲜明地体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的谋划和布局,特别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20年来发展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开创了一系列全新的制度设计,诸如: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取消限额标准限制,将全口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定义的范围;将公益性国有企业采购、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不再强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等概念,从项目需求角度对招标的适用情形做出规制,遏制滥用招标的做法;规定类似目前流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创新采购项目、PPP项目不得招标;在采购方式上,新增加“创新采购”这一采购方式;……为我们描绘了未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远大图景。(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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